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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我破产的费用总额,原则上为179,000日元(含税187,950日元)。 (但是,只限于同时废止。因还有例外的情况,请仔细阅读下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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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民事再生手续

近来,受到平成经济大萧条的影响,个人破产事件急剧增加。
但这只是冰山一角而已。实际上有大约150万人到200万人的多重债务人的存在。
现在,随着经济萧条的持续,企业倒闭,其数量必然会增多。
为了应付这种状况,从平成13年4月1日起施行了针对个人的民事再生法。


 

个人民事再生手续概要

①?债务(贷款)总额为3000万日元(除了分期住宅贷款外的款额)以下的,在现收入范围内,能够进行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的,由法院介入,减少债务、免除利息,3年内(最长5年)清偿债务,以重新建立新生活。

②?和律师商谈后,停止债权人的催讨支付、禁止扣押薪水。

③?消除住宅贷款的延迟、缓和偿还条件。(延长期限为10年70岁为止)

④?在这期间,禁止拍卖住宅。


  债务整理(任意整理)和民事再生的不同点

债务整理是指,不通过法院,由律师和各个债权人交涉,根据利息制限法,对过去的支付过多的利息重新进行计算,把支付过多的部分充抵债务且以此减少本金,并对于剩下的债务,不带利息,用3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来清偿的一种办法。

但是,对一些态度强硬的债权人,拒绝律师介入的交涉,并扣押债务人薪水的行为,目前还没有更好的对策。

但是,适用民事再生手续的情况,基本是从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保障最低生活水准的前提下,支付以最大清偿能力来计算的清偿额就可了结。

并且,不管债权人的同意与否,必须遵从法院的决定。另外,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一旦手续开始了,债权人则不能扣押债务人的薪水。


  民事再生手续和破产?免责手续的不同

(破产宣告?同时废止)

破产?免责手续是指,债务人被法院判定为没有财产也没有支付能力,并根据法院的命令免除债务的手续(免责)。如果得到了法院的免责决定,则所有的债务都可以不必偿还。但是,在那之后10年内,不可再度免责。

不过,要获得免责,是有条件的。因为赌博和浪费而使用、或根本没有偿还意思的情况下进行的借款等,不能获得免责(不可免责事由)。另外,在手续结束之前,不得就任一定的职业(律师、其他的各种士的职业、公司的领导等)。

另一方面,对于民事再生手续,不存在不可免责事由,也没有资格限制的制度。

不过,10年以内不得再次申请。

(偿还计划的变更)

在实施再生计划的过程中,因不可抗力事由的出现以致清偿困难的时候,可以变更清偿计划并申请获得法院的允许。这种情况,以两年为限,清偿期限可以得到延长。但是,中途因为失业或者生病等原因而事实上无法继续实施清偿计划时,如果已清偿了偿还计划额的4分之3,就可以根据法院的命令,获得免责(债务的免除)(不可抗力免责)。


 

债务整理和破产?免责相比的好处和坏处

债务整理和破产,虽然有债权人根据公证书或判决对债务人实施强制执行(例如扣押薪水)、保全扣押等的行为,使债务人陷入不利状况的可能,但在民事再生手续,如果一旦有手续开始的决定,则债权人不能进行强制执行或保全扣押,已经实施的行为也会随之而失效。

在债务整理和特别调解的过程中,如果有些债权人不同意,和解则不成立。但是根据民事再生手续,不管同意与否,都依据债权人平等的原则,一律进行处理。所以对于救济债务人很有作用。

到现在为止,对于因为负担住宅贷款而支付困难的人,都是除了拍卖住宅之外别无选择。但是,如果适用民事再生手续,则可免除拍卖申请,并根据有计划的清偿,清除拖延的住宅贷款,重新进行正常的交易,以保住住宅。

不过,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因为返还本金的债务并不是都被免除、而且还要支付因逾期偿还而增加的利息惑拖延利息,所以多少有些难度。


  在进行民事再生手续时有保证人的情况

小规模再生手续,工薪阶层等再生手续和住宅贷款的特例情况是不同的。

对于住宅贷款的特例情况,保证人承担和法院认可的计划相应的责任,而前两者的保证人则承担根据民事再生手续被免除部分的债务。

不过,这实际上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要求全额清偿,所以事前要和律师商量。


  民事再生申请被法院否认的情况

再生计划被否认的情况

申请被驳回、清偿计划没有得到批准的情况,可以采取破产手续。另外,虽然进行了小规模民事再生手续,但是如果半数以上的债权人(或持有半数以上债权额的债权人)有可能反对时,为了避免法院的不予认可,可以先撤回申请,并重新提出工薪阶层等民事再生手续申请为上策。

如果计划被认可了,则法院不再介入,基本上由债务人自己根据清偿计划对各个债权人进行每月或定期的支付。

被准许后,由于某种原因而导致了失业或生病以及遭遇事故等发生不能按照计划进行清偿的事由,如果因此而采取消极态度,拖延债务的履行,债权人就会提出取消再生计划的申请,且此项申请如被认可,则恢复原来的债务,并加算拖延偿还的利息,形成比以前还要严峻的状况,最后只能破产。

为了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向您推荐以下建议。

一、向法院提出变更清偿计划的申请

具体的是,争取延长偿还期限、并减少每月的偿还额。例如,已偿还了3年的情况,可以最长延长至5年。

二、‘不可抗力事由’免责的制度

法律上,已清偿了债务总额的4分之3以上后再没有偿还能力、并且债务人不负有责任(事故、生病,因不可预见的公司裁员等丧失收入的情况)的情况下,申请免除剩余的债务,根据法院的命令可以免除剩余的债务。

如果偿还计划的变更和不可抗力事由免责都不被认可,则可以申请破产·免责,从而获得债务的免除。


 

民事再生手续的特别规定

(1)[小规模个人再生的手续]的适用对象只有以下几种人:私人企业主,靠养老金生活者,打零工者,公司职员等的债务总额在3000万日元以下(除了住房贷款)的个人。

(2)[工薪阶层等再生手续]的适用对象只限于公司职员。债务总额同(1),必须是3000万日元以下。

(3)[住宅资金贷款债权(住宅贷款)手续]的适用对象为一般人,没有限制。通常是针对住宅贷款人,且并用上述的(1)(2)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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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2)的不同点

(1)的对象主要是公司职员等有连续、反复收入的人。

如选择这个手续,用3年(最长5年)来清偿的金额原则上被限定为100万日元(如债务额不满100万日元,则按实际债务额为准)到300万日元之内,并且必须是每3个月至少一回以上的分期付款。

而且,被许可的条件是,对清偿计划,必须征求债权人及债权总额的过半数以上的同意方可。

(2)只针对工薪阶层,原则上3年(最长可以5年)内偿还两年的可处分收入(扣掉所得税和必要的最低生活费的金额)总额就可以了。如果根据法律规定的计算公式和最低偿还额,和(1)不同的是,不需要债权人的同意。这个债权人同意的必要性,是和小规模再生和工薪阶层等再生的很大的不同点。

另外,关于上记的计算,虽然原则上是两年的平均收入,但如果这两年内收入额有所变动,且变动幅度为5分之1以上时,以变动后的收入额来计算。就劳期间不满一年的情况下,将收入基准额换算成年收入额也可。

(3)是担负住宅贷款债务的人,如果依照根据贷款合同而作出的清偿计划,能够预见今后的偿还支付较为困难的债务人,还有现在陷入支付拖延的债务人也可以适用。

例如,

(A)对于拖延支付的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被要求全额偿还、有可能被申请拍卖的人),原则上,经过3年(最长5年)可以恢复期限利益等,
(B)把偿还期限从原来签约时约定的最终偿还期日起延长至10年到70岁为止等,
(C)许可延长3年至5年的时间来清偿全部或一部分的债务等,

以上所列,如果得到法院的认可,即便没有银行和高利贷业者的同意也可以实施。

不过,如果获得同意,在上述3种方法之外,也可以采取相当灵活的方式,例如申请把偿还期限延长至10年以上,以退休金偿还本金的一部分等,但这种情况仍然附带利息。

适用这个手续时,即使住宅正被拍卖,但如果法院认可了偿还计划,就可以取消拍卖手续,并且由法院介入中止拍卖。

如果和小规模个人再生、工薪阶层等再生并用,既可以有条理的进行偿还,那期间又可以缓和住宅贷款,所以不会失去住宅、而且能偿还贷款,并可以重新建立新生活。



 

多少的贷款要在多长期间里偿还

(1)小规模个人再生手续和工薪阶层等再生手续不同。
首先,想利用个人再生手续的情况,偿还额的最低限度和最高限度决定于贷款总额。
a 贷款额不满100万日元的情况,以贷款额为准?
b 贷款额100万日元以上不满500万日元的情况,为100万日元
c 贷款额500万日元以上不满1500万日元的情况,为贷款额的5分之1
d 贷款额超过1500万日元低于3000万日元的情况,为300万日元

必须根据以上标准的最低偿还额和实际支付能力来决定偿还计划 ,法院不认可低于最低偿还额的金额。
并且,即使超过以上标准,但偿还额和实际收入相比较少的情况,债权人不会同意。因为对于小规模民事再生手续,债权人数以及债权额的过半数以上的同意是必要条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先申请小规模民事再生手续看一看,一旦得不到债权人的同意而不被认可的情况,则除了破产,就没有其他的办法可解决。
但换句话说,如果债权人不同意,原本因破产而可以得到的利益也不能得到,所以这也可以算是一种战略。

(2)关于工薪阶层等再生手续,除了必须适用上述最低偿还额之外,还必须满足前述的两年的实际收入(扣除最低的必要的生活费)的要件。
例如,假设贷款额是1600万日元,年收入是800万日元,最低生活费是450万日元,那么偿还额为700万日元(每月的偿还额约是19万日元)。所以,如果避开工薪阶层等再生手续,选择小规模民事再生手续,也可以成立350万日元(每月的偿还额约9万7000日元)的偿还计划,但是这种情况,还得考虑债权人不同意的可能性。


 

住宅贷款特例的好处

(1)回复期限利益型
如果建立在一定期间内(3年、最长5年)偿还拖延支付的清偿计划,可以被视为没有拖延(期限利益的回复)。
(2)偿还期限延长型
以(1)的办法进行偿还时,如有支付困难的情况,可以再延长偿还期限。
例如,假设偿还期限还有20年,可以在此基础上最长再延长10年达到70岁为止。
(3)冻结本金型
用(2)的方法也支付困难的人,可以利用本方法。例如,其他还也有高利贷或信用贷款,并正进行小规模再生手续或薪水所得者等再生手续的情况,针对这些偿还,在某3年内,可以延缓支付住宅贷款的本金或本金的一部分,只支付利息或只支付一部分的本金和利息,经过3年后,再支付本金加利息加拖延金,补上耽误的支付。
根据民事再生手续,其它债务全部清偿之后再回复现在的支付方式。

以上是个人民事再生手续的概要。但是根据每个人的情况,解决方法又是千差万别,所以请一定要与本事务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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